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6民初7464号
原告: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某,男,197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徐某,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缪某、姜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1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12元,由原告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