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7民初2063号
原告:解某,女,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周某,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解某、周某与被告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解某、周某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解某、周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6.5元,由原告解某、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