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5民初1669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某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