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4540号
原告:***,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69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699号融城金阶广场D座1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施工人工费269,308.1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11月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69,308.01元为本金,暂计至2022年11月利息额为32,317元,按月利率百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与第一项诉求合计为301,625元;2、判令被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沈阳市和平区签订了以被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为发包人的《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由被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发包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的青岛海洋智***消防工程,承包方式为:施工人工费(含人工费发票5%)及附属材料承包。双方对承包范围等相关内容均做了具体约定,而且明确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合同所涉的消防系统的安装、调试及检测安装等交接义务后,经双方核算,合同所涉安装项目的人工费总额为299,368.10元,其中被告**向原告给付过30,000元人工费。但余下的269,368.10元人工费款项,被告至今仍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一再推拖,致使原告长期拖欠所雇佣的农民工工资至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贵院无管辖权。2020年4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青岛海洋智***消防工程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地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负责青岛海洋智***火灾自动报警、电源监控、漏电报警、防火门监控系统安装,系统调试及配合消防检测验收等内容,该工程隶属于消防分包工程内。故本案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涉诉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的施工地为青岛市黄岛区,应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2.该《承包合同》是申请人的承包模版合同,申请人曾经就空调施工类《承包合同》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号为(2022)辽0102民初13270号,立案后贵院依法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认定《承包合同》为建设施工合同,已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与该案件系相同类型施工工程项下的承包合同,案件性质相同,基于同类案件通判、同院案件同判的基本原则,本案也应一并移送审理。3.即便《承包合同》有管辖权的约定,但因违反专属管辖约定,该约定内容无效,贵院无管辖权。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青岛海洋智***消防工程施工,工程内容为青岛海洋智***火灾自动报警、电源监控、漏电报警、防火门监控系统安装,系统调试及配合消防检测验收及物业部门交接,故本案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涉诉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的施工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应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