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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众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8949号 原告:***众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杭州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3357192368。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699号融城金阶广场D座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46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众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众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2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准)。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原告为实现诉权所产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与被告就临沂华润中心项目三期万象汇1-5楼及负一楼商铺排烟整改项目签订《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为发包方,原告为承包方,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合同总包价总计不含税价260,000元,其中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由被告与原告协商后付款,付款比例及交付方式由被告定夺,付款周期于2019年9月19日前付清(若因外力因素干扰导致工期、施工界面、施工质量未达到被告要求标准、被告可延期付款)。另外该合同就争议解决约定如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而后原告如约施工,并按期竣工,并且于2019年9月份经被告竣工验收,该商场临沂万象汇2019年9月19日开业,但是被告却迟迟不按照合同支付原告合同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临沂华润中心项目三期万象汇1-5楼及负一楼商铺排烟整改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190820)约定,由被告负责临沂华润中心项目三期万象汇1-5楼及负一楼商铺排烟整改项目,工程地点: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和启阳路交汇处,结合另案涉及双方签订的临沂华润中心项目三期万象汇消防分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180401),本案争议法律关系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涉诉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的施工地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由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皓天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坤 书 记 员 王 蓓 所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