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637号
申请人:****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2374925U。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冲工业园区泛亚物流中心B区5栋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蓝政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玲茹,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46206。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699号融城金阶广场D座1702。
法定代表人:杨国琼。
申请人****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0624.6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0624.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