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8355号
原告杭州亚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置鼎时代中心4幢1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霄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699号融城金阶广场D座17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亚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霄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亚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亚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亚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8元,由原告吕杭州亚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程留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