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01民初8340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被告:袁某,男,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和某。
被告:湖北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袁某、湖北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