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22民初6212号 原告:安徽某某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八斗镇。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安徽某某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某某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某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某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安徽某某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