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567号
原告: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强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钜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钜强公司诉称:2013年9月4日,无为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将无为安德利购物中心10kv送配电工程发包给钜强公司施工。2013年9月28日,钜强公司将该工程外线电缆井工程分包给***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1份,合同中对承包方式、质量标准、工程工期、工程单价、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均作明确的约定。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先后6次向钜强公司借支资金47000元。2013年10月底,***擅自离开工地,钜强公司接手该部分工程。因***擅自离开工地导致农民工及材料供应商上访,经无为县无城镇人民政府协调,钜强公司代***清偿民工工资、货款及借款61867元。2013年9月28日至10月底,***仅完成两个直通井的施工,且工程质量不合格,钜强公司为此进行返工。因***完成的工作不具有施工价值,且丢下债务离开工地外出,钜强公司现要求***归还借支款47000元,支付垫付款6186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
***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无为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将无为安德利购物中心10kv送配电工程发包给钜强公司施工。2013年9月28日,钜强公司与***签订《施工合同》,将该工程外线电缆井工程分包给***进行施工,双方在合同中对承包方式、质量标准、工程工期、工程单价、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均作明确的约定。
2013年9月28日,***向钜强公司借支工程款1500元;9月29日,***向钜强公司借支工程款1500元;10月1日,***向钜强公司借支工程款10000元;10月3日,***向钜强公司借支工程款7000元;10月18日,***向钜强公司借支工程款17000元;10月25日,***向钜强公司借支工程款10000元。
2013年10月底,***擅自离开工地,钜强公司接手该部分工程。为继续进行施工,钜强公司代***清偿民工工资、货款及借款61867元(***、石天昌、石天社、***、胡志国、***、***七人工资款8572元;**发运输费300元;*能左货款2470元;***货款5000元;胡万强930元;姜加全运输费200元;***货款10000元;***7000元;***货款1050元;***房租水电费2000元,借款20500元;***货款3845元)。
2013年9月28日至10月底,***仅完成两个直通井的施工,且工程质量不合格,钜强公司为此进行了返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钜强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2.钜强公司提供的《无为安德利购物中心10kv送配电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无为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钜强公司施工的事实;
3.钜强公司提供的《无为安德利购物中心外线电缆井施工合同》1份,证明钜强公司将外线电缆井工程分包给***施工的事实;
4.钜强公司提供的借条5份、中国银行进账单回单1份、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存根1份,证明施工期间***从钜强公司借支工程款47000元的事实;
5.钜强公司提供的收条5份、常**出具的证明5份,收条(附债权人身份证明)、保证书各10份,原始债权凭证若干份,证明钜强公司代***清偿民工工资、货款及借款61867元的事实;
6.钜强公司提供由无为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施工现场照片8份,证明***的施工质量不合格,钜强公司为此进行了返工的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且经庭审核实,证据之间亦相互印证,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据钜强公司与***签订《施工合同》,钜强公司本应根据***完成的施工量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结合本案实际,关于***完成的施工量及工程质量,由于***未应诉答辩,本院不作具体认定。考虑钜强公司提供了无为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施工现场照片8份,该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钜强公司现主张***归还借支款47000元,支付垫付款61867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钜强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工程款及工程款的数额,***可以另行主张。据此,为维护合法的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支款、垫付款合计1088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