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邦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1634号
原告:江苏国邦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939610091,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前进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强光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86138866E,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庐城文明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钜,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国邦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国邦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邦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邦电气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1909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29元,由原告江苏国邦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缪莹
书记员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