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4民初5185号
原告:***,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彩霞,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城文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86138866E(1-3)。
法定代表人:张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宗宝,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彩霞,被告钜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宗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与钜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要求钜强公司承担在庐江县人民医院房屋维修工程中对***因公受伤承担工伤保险的用工主体责任。事实和理由:***于2018年4月开始就在徐成虎的带领下,到钜强公司承包的“庐江县人民医院维修工程”工地干活,从事瓦工工作。2019年12月15日下午二点左右,***在庐江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八楼维修时不慎从桌面上摔下致伤。为此,***于2020年6月3日向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因钜强公司提出,***是和包工头徐成虎后面干活,***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决定。***认为,钜强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的单位。故***与钜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5日向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1日制作庐劳不仲案字(2020)第073号仲裁裁决书,裁定不予受理。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特向贵院诉讼,请求贵院给予处理。
钜强公司辩称,1、依据***诉状所述,***在受伤时已经年满六十四周岁,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不可能与钜强公司形成劳动关系;2、钜强公司从未支付***任何工资或者报酬,***也从未听从钜强公司的指挥或者安排,进行任何工作,在接收诉状前钜强公司不知道***的存在,因此请求法庭驳回***的全部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徐成虎通知,***到钜强公司承包的庐江县人民医院墙体维修工程工作。2019年12月15日,***在上述维修工程工作过程中,***从桌面上摔下受伤。***于2019年12月16日被送往庐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侧肋骨骨折(第6、7、8肋骨);2、高血压病。于2019年12月30日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建议休息壹个月;2、定期复查;3、门诊随访。2020年8月3日,***向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定,2020年8月7日,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庐劳不仲案字〔2020〕第0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庐江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证明,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佐证,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钜强公司承包的庐江县人民医院墙体维修工程工作过程中受伤。***向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不予确认***与钜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要求“钜强公司承担在庐江县人民医院房屋维修工程中对***因公受伤承担工伤保险的用工主体责任”,因***此项要求应由***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予确认原告***与被告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岳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