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文明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86138866E(1-3)。
法定代表人:张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庐江县钟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龙桥镇裴桂路与龙桥大道交口柏景湾综合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6393480J。
法定代表人:吴敬参,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钟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49231595A。
法定代表人:郑团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庐江县钟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庐江县钟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司法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庐江县钟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不动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立案标的为344726元,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4472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