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凤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凤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304民初2142号 原告:自贡市凤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村大塘山。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甲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自贡市凤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园林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凤凰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凤凰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对***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对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款项付至其女儿***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50万元是事实,愿意和原告调解,请求还款时间延长。 被告***未答辩。 被告***辩称,本案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被告***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日,原告凤凰园林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给***5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将借款划入***指定的其女儿***的银行账户,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的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流水、收条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还款届满期限也在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当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被告***、***自愿为被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本案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0年11月1日,距今原告向被告***、***主张保证责任已超过6个月,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中被告***、***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自贡市凤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自贡市凤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