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322执136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肖志彬,女,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8)川0322民初155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8.6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