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3民初3599号
原告:山东广日立信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08号16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代码:9137010270626654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高新区四季春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薛城区泰山路东侧社区院内,注册号:37042001800016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广日立信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高新区四季春房地产开发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日立信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广日立信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823.75,减半收取计412元,由原告山东广日立信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