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27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城狮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590295469B。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郭镇铧厂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222796534E。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2023)陕0727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陕西略阳铧厂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370193.62元及利息58047.92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2023)陕0727执320号案件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2546914.6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后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727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