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7民初245号 原告: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狮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59029546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兴州街道大沟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4862591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兴略矿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