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03执恢501号 陕西某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303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宝鸡市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陕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93663.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7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2025)陕0303执38号案件首次执行过程中,本案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2881元,向申请人发放案款384482.89元,并收缴本案执行费18398.11元,因暂无其他可供案件执行财产,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系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请求法院出具结案文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303执恢5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10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