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8民初1042号
原告:德州乾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甲马营镇龙兴社区塔坡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男,1969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中登文景大厦B座1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德州乾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丰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德州乾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乾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乾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辛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