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楼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22民初1450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陕西旬阳县人,农民某某。 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陕西旬阳县人,农民某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陈某某与被告西安市楼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82.5元,由原告王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