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锋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国锋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8366号 原告: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村委会科技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997136X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国锋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艺术大街1号****都市F区23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0037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国锋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2022年7月11日,原告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陕西国锋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剩余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广东顺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彤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