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景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127民初3039号 原告:景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龙熙顺景住宅区第3幢5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景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景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景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62元,由原告景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