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8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
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107-3-401号。
被执行人宜昌恺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珠海路8号第9层A区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恺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宜劳仲决字第01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恺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6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5861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