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783民初5162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幕桥东路29号紫荆花园5幢首层10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6335065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2022年12月10日,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涉案拖欠的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