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321民初2242号
原告:新兴县稔村镇鼎诺运输中心,住所地:新兴县稔村镇村村民委员会重山二队铺背(***房屋第二层)。
经营者:***,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幕桥东路29号紫荆花园5幢首层105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兴县稔村镇鼎诺运输中心与被告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兴县稔村镇鼎诺运输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54元,减半收取计567.77元,由原告新兴县稔村镇鼎诺运输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