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浙0302执5219号
申请执行人:林某。
被执行人:温州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林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5)浙0302民初192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温州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2026)浙0302执521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某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