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7067号
原告:成某某,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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