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某某与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7067号 原告:成某某,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