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304民初321号
原告:孙某,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告:王某,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县三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411249024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