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304民初319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县三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411249024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