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爱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胜泰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州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25民初3651号
原告:河南爱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集聚区至信三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3XEB324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胜泰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企业公园10号楼12层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8621100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郑州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与中方园路中方园小区东区58号楼1单元11楼东户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497585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爱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河南胜泰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州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2636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LPR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被告承建商丘市示范区中建七局七、八号地外墙涂装项目时以赊账方式向原告购买墙漆,共赊账792636元,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付了670000元,欠122636元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本的管辖原则。法律之所以设定管辖,一方面是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审理、执行,另一方面是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告提交的《产品供货合同书》第二条约定:乙方负责工地交货,足以说明合同履行地为被告的施工工地。不论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本院对该案均无管辖权。原告起诉的四个被告住所地均在郑州市,由被告住所地费用行使管辖权,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