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胜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郑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民初2326号
原告河南鑫胜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十八里镇后滹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6NAUJ9W。
法定代表人:王俊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贺芳,北京恒都(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497585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23日生,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鑫胜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鑫胜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胜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胜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68元由原告河南鑫胜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二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