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17某某与江苏东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1017号 原告:***,女,汉族,1949年3月3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东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青枫颐景花苑**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7474662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东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款项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东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