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802执583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成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工伤保险争议一案,宁夏海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海劳仲字(2023)4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市成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22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成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向***支付赔偿金234739元及违约金10000元,支付执行费3570元,本院
于2023年10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成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已私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36739元,执行费357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市成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成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