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五莲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1财保1号 申请人: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五莲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文化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五莲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五莲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提示: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