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2386号
申请人: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桃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3260252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解放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992901976。
法定代表人:万克美,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1.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位于五莲县文化路北,解放路东,人民路西的“文曲佳苑”项目的以下房屋:005幢一单元1201室、1202室,006幢一单元1101室、1102室、1201室、1202室,007幢一单元1201室、1202室,保全金额650万元。2.依法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650万元。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五莲县文化路北,解放路东,人民路西的“文曲佳苑”项目的以下房屋:005幢一单元1201室、1202室,006幢一单元1101室、1102室、1201室、1202室,007幢一单元1201室、1202室,保全金额65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65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