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信达置业有限公司、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3102号 申请人:日照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解放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992901976。 法定代表人:万克美,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桃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32602525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申请人日照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2、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申请人日照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信达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郑 苹 书 记 员 孔 倩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