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5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阳光河畔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祚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然,诸城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运杰,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桃园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文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良,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2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朱佰生之间是否存在资质借用合同关系、后者对前者是否享有确定的到期债权,应据实查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2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奉纲
审判员 冯海玲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