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542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运杰,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祚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然,诸城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良,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11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慧

审 判 员  马培伟

人民陪审员  胡春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