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542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运杰,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祚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然,诸城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良,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锦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鹏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11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慧
审 判 员 马培伟
人民陪审员 胡春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