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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县人民政府、承德县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上诉人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县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县人民政府、承德县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承德县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肇事发生时,被上诉人承德县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