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瀚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瀚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吉0303执488号 吉林省瀚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瀚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0303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省瀚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6817.94元及利息(利息以应给予的时间节点及金额,扣除已给付款项所产生的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7348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776817.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48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某公司主动将案款1052964.87元(其中,截止至2023年6月15日判决利息239235.65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7264.28元,案件受理费7348元,执行费12299元)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040665.87元,剩余12299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吉0303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