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方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方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30民初99号 原告: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湾岭镇乌石村委会山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658391738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方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军屯新区昌盛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20159886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被告:李上绮,男,成年人,现住海南省琼中县。 原告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方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上****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经私下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且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