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某某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967816686。
法定代表人:岑春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龙昌村余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420039。
法定代表人:王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1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书中明确被执行人贵州***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452000.00元,鉴定费10000.00元,共计2462000.00元,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贵州***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21)黔0521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贵州***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2)黔0521执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实伦
审 判 员 张 平
审 判 员 阿 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毛震宇
书 记 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