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1664号
原告: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967816686。
法定代表人:岑春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云,云南权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龙昌村余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420039。
法定代表人:王艺,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贵州***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艺被黔西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其不能到庭应诉,也未能办理授权应诉手续。经本院查证释明后,原告对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无异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78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天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汪世虎
书 记 员 陈 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