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8365常州市朗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民初8365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朗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港口路20-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DYNE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溧阳市竹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户籍地高邮市,住溧阳市。
原告常州市朗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特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禾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禾普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9)苏0481民初8365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朗特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2020年1月18日,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朗特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朗特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朗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