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某与唐某、江苏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22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江苏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江苏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立案标的为206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