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91民初12546号
原告河南海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电器产业园黄杨街与红楠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4059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盐城市宇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民兴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9692445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原告河南海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宇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海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海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