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09民初640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铭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观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经济开发区凤淮路北侧开发区政府东侧150米。
负责人:***。
被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建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家庄铭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铭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铭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铭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