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21民初5955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建设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9580W。
责任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凤城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MR43C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南力达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行使处分权自愿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