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40101号
原告: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56、1258号14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8号A幢16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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